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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3日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本文字数:722

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力度,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城区集中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用地摆摊设点;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

二、非机动车、行人严禁闯红灯,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或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停放;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应当集中有序停放,做到车头朝向一致。

三、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在门楣、门柱、玻璃门窗、墙体等位置张贴、涂写、设置各类图文广告以及悬挂布幔、横幅广告,已经设置的须自行清除。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沿街单位和业主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积极配合、支持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区公安局、城管局、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