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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1日

以案说法

本文字数:528

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日前,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厂房一幢,2016年5月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验收手续于2016年8月完成。该企业认为,房产税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因此从2016年9月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厂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责令该企业补缴2016年6至8月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因此该企业新建房屋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