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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2日
以案说法
本文字数:311
一、企业派发微信红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农村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扩大影响,在2016年春节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未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进行风险提醒后,该农商行补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万元。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该农商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实际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应还原成税前金额30/(1-20%)=37.5万元,该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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