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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全面建设姜堰法治统计
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顾书东
本文字数:901
今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35周年纪念日。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全区上下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精准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核心,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姜堰法治统计建设。
一、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统计法》第一条的规定。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既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的结果,更是发挥统计重要作用的前提。
二、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机制。《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三、严格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法》和《条例》界定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范围,并规定这些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统计执法检查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达到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严肃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和《条例》规定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如《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等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