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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3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如何讨薪?

本文字数:1475

【案情简介】

钱某等四人自2018年5月起,陆续被聘用至姜堰一家木业公司从事设计、木工等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钱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作期间,该公司还安排加班,但拒绝向员工发放相应的加班费。2019年1月底,该公司宣布停产,辞退部分员工,且未支付拖欠的工资。钱某等四人在向相关部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迅速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申请程序,依法对他们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同时指派值班律师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向钱某等四人释法明理,安抚好情绪,引导他们依法理性维权。同时积极了解钱某等四人的基本情况,发现他们手上只有公司未报销的单据、报警记录以及与老板的网络聊天记录,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欠条。承办律师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加强证据收集,细致核对每一笔账目,计算每人被拖欠的工资。后承办律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为了降低钱某等四人的诉讼成本,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承办律师多次与木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最终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区仲裁委于2019年4月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木业公司负责人明确不能履行双方之前初步达成的调解方案,致使调解以失败告终。6月17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木业公司负责人提出三点异议: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钱某等人未对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整改到位。2.钱某等设计人员在图纸设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设计的图纸漏洞百出,让木业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钱某等人主张的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过高。承办律师指出:1.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签订书面合同。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能因为其他的任何原因而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钱某等人均是在2018年5月底进入木业公司工作至2019年1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8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2.对于木业公司负责人提出的钱某等人在加工制作木材过程中造成产品错误,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钱某等人所致。退一步讲,钱某等人存在重大的失职导致木业公司经济损失,木业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3.钱某等人与木业公司未书面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但是从钱某等人领取的工资来看,可以确定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又多次与木业公司负责人协商,最后,木业公司和其中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木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拖欠工资。2019年6月28日,区仲裁委对钱某案作出裁决:木业公司支付1.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6万元。2.2019年9月工资5000元。3.2019年10—12月工资3万元。4.2019年1月工资1153元,合计96153元。

木业公司负责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钱某等四人均按约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虽然法律关系单一,但是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用工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重要证据而拒绝提供,受援人工资被拖欠后手中往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一直保持高度的热情和责任感,通过不懈努力,收集到关键证据,采用诉讼与调解、和解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案件,使得案件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重视劳动合同的效力,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